(2016)粤0307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黎思伟等32人与深圳市铭城卡拉OK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思伟等,深圳市铭城卡拉OK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113号申请人黎思伟等32人。被申请人深圳市铭城卡拉OK厅,。上述32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受案号:深龙劳人仲(布吉)672-703号),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布吉仲裁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73900元的财产,并依法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铭城卡拉OK厅名下价值人民币2739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淑颜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