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福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应泽从,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39号502。法定代表人苏守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43号。法定代表人方兴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601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516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守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