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辅庆与刘辅平、刘天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辅庆,刘辅平,刘天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刘辅庆,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智怡,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辅平,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被告:刘天全,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辅庆与被告刘辅平、刘天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因双方分歧较大案情较复杂,本院须实地勘察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赖训洪审 判 员 谢海英审 判 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