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锦凌河民一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锦凌河民一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款849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