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97号原告田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米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审判员 计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