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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97号原告田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米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审判员  计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