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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舒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945-1号原告舒国珍与被告陈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国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壮杰银行存款134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05元和本案执行费208元后剩余131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舒国珍。现被执行人陈壮杰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国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壮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陈壮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舒国珍案款700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9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