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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淑英与李桂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39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范围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