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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东与尤德祥、段建中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尤德祥,段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552号申请执行人梁东。被执行人尤德祥。被执行人段建中。申请执行人梁东、尤德祥与被执行人段建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段建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梁东、尤德祥欠款182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4540元,由段建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东、尤德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865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殿祥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