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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施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施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9号之一原告:许建国。被告:施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国与被告施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建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国进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亦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