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施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施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9号之一原告:许建国。被告:施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国与被告施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建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国进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亦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