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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编造谎言从前妻王某处骗出购房协议,并向被害人魏某谎称此房产属于吴某本人一个人所有,于2013年4月29日与被害人魏某签订购房合同,将此房产出售给魏某。魏某以40万元购买了保定市阳光北大街馨和嘉园小区2号楼2单元1001号的房产,当日魏某通过保定市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吴某转账房款22.45万元,双方约定2013年7月30日前一起去开发商保定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魏某再支付剩余房款。期间吴某将其购房手续放在保定市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管。2013年7月30日后,魏某和保定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多次查询吴某未果,经向保定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被告人吴某出售给魏某的房产已经卖给他人所有。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吴某供述,被害人魏某陈述,证人刘某、王某证言,购房买卖合同,银行明细等证据,据此,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在被害人报案之前分三次给付被害人4.5万元,诈骗金额应认定为17.95万元。3、吴某认罪态度好,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为偿还债务,谎称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馨和嘉园小区2号楼2单元1001号房产归其本人所有,通过保定市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吴某房款人民币224500元。后该房产的所有人王某将该房产卖与他人,魏某得知被骗。经多次催要,吴某分三次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4日退给魏某共计人民币45000元。魏某于2015年8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吴某家属于2015年11月2日退还魏某179500元。魏某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吴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被告人吴某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开始,吴某赌牌欠很多高利贷。2013年1月份,王某和吴某离婚,在清苑县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保定馨和嘉园的房产和老家的两套房产归王某所有,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没钱还账,吴某想到社会上有很多放款的公司,只要抵押就能借出钱来。于是便想从王某那里把馨和嘉园那套房的购房协议和交款收据骗出来,去投资公司骗点钱出来还账。其朋友孙青向其介绍了保定市银杉投资咨询公司。吴某从王某处骗出了协议和收据原件,到银杉公司说此房产系其个人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从清苑县民政局开具了婚姻关系证明。再次去银杉公司时见到了魏某,将购房协议、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给魏某看。魏某说吴某的协议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但可以卖给魏某,和其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内可以把房产原价赎回,如果不能给钱,他们有权处置房产。最后约定魏某以40万元购买此房产。因急于拿到钱,而且这套房产已经不是吴某的,其也不在乎卖多少钱,只想尽快拿到钱。所以其答应了魏某提出的所有条件,并在银杉公司打印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名,合同一式三份,吴某、魏某、银杉公司各持一份。魏某提出先支付25万元房款,三个月内可以赎回,如果不能还钱,这套房就归魏某所有。吴某同意,魏某将224500元房款打入吴某提供的一个农行卡号。后因王某找其索要购房协议和交款收据未果,向清苑人民法院起诉,清苑法院判决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馨和嘉园2号楼2单元1001号房产归王某所有。此判决已生效。后魏某经常给吴某打电话,吴某也不接。和魏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2013年4月份,此房产已经不属于吴某所有了,房产已经给了王某,其只想用这种方法骗了钱还账。收到224500元房款后,吴某先后分两笔转账给孙青9万元,其余的还了六七万元的高利贷,剩余的在赌局上输掉了。2014年底,魏某找到吴某,吴某承认此套房属王某所有,魏某让其赶紧给钱,否则就报警。后吴某分三次给魏某的农行卡转了45000元,然后就躲了,因为其已经没有办法再给魏某钱了。被害人魏某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魏某打算在高开区附近购买一套房,因其朋友刘某经营一家银杉房产中介,魏某让刘某帮忙留意。2013年4月份刘某打电话称有一套房产,房主急于用钱,比市场价格低一点,没有正式购房合同,只有一份购房协议。魏某找到刘某,并见到了房主吴某。吴某说其在保定市人防办工作,于2011年1月份购买新市区阳光北大街馨和嘉园小区2号楼2单元1001号房产,全部房款已经付清。其已经于2013年1月22日离婚,此套房产归其所有。并看了购房协议、缴款收据、离婚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去看了房产,已经交一。于是魏某提出让银杉投资公司负责监管,刘某同意了。魏某、吴某、银杉公司约定吴某把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魏某先把房款支付给银杉公司,吴某和其一起到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更名后,银杉公司再支付房款给吴某。但吴某说急着用钱,让先给他一部分房款。因需交银杉公司购房订金2.5万元,魏某和刘某商量好先给吴某22.45万元。吴某说三个月内可以办理过户更名。于是魏某和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以40万元出售此套房,并将团购购房协议、缴款收据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明交给银杉公司监管。魏某先通过银杉公司支付给吴某房款25万元,7月30日交吴某和魏某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后,再通过银杉公司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吴某。吴某同意。合同一式三份。签完合同后,刘某就给吴某的银行账户转了22.45万元。后魏某找吴某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一直找不到吴某。听村里人说吴某特别爱赌博,已经欠下很多钱。2014年,魏某去方正房产地主开发有限公司查找吴某的信息,得知此套房产已经卖给别人,魏某得知自己被骗,报案。经催要,吴某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分三次退还魏某45000元。证人刘某证言主要内容:刘某与魏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与魏某陈述、吴某供述内容一致。是通过其朋友王浩的农行账号62×××14转给吴某农行账户62×××1722.45万元。证人王某证言主要内容:王某系吴某的前妻。与吴某供述内容一致。清苑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带王某到馨和嘉园开发商保定市方正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后来王某就把房产出售了。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团购购房协议、收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吴某、王某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王某诉吴某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议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魏某农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记录证实经魏某确认,吴某2014年12月15日退款10000元,2014年11月19日退款30000元,2015年2月4日退款5000元。王浩农行账户62×××14、吴某农行账户62×××17银行流水记录证实2013年4月29日王浩农行账户转至吴某农行账户224500元人民币。魏某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妥。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报案至公安机关前,自愿退还被害人45000元,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79500元。鉴于吴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