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沙依甫加马力·阿不力米提与吾热开希·托乎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依甫加马力·阿布力米,吾热开希·托乎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沙依甫加马力·阿布力米提,女,维吾尔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吾热开希·托乎提,男,维吾尔族,1960年5月3日出生。关于沙依甫加马力·阿布力米提申请执行吾热开希·托乎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和房产部门的财产信息,唯可执行的财产是每月工资,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也自愿申请终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艾尼娃·卡德尔审判员 库  热  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亚 森 . 如 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