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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刑匡××等犯抢劫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59号被执行人匡,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犯抢劫罪。被执行人楚,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犯抢劫罪。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匡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执行人楚个人全部财产。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匡、楚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亲属。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