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文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陈文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872号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俊波,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亚卿,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文刚,农民。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文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滦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宝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赵俊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卿、被告陈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度至2015年度,被告承包了村集体土地4.25亩,尚欠承包费15512元,经我方及代理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保护村集体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村集体土地承包费155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响应村里号召在承包土地上建大棚,自己打的井,后因村里安沼气,将我的井破坏,导致我种的菜损失大概3万元;另外村里承包费定的太高,因此我没有交承包费。经审理查明,2007年度至2015年度,被告承包了村集体土地4.25亩,尚欠承包费1551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给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人民币15512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因为建大棚打的水井遭到村里破坏,导致种植的蔬菜不能浇水,造成了损失大概3万元;另被告还辩称村里定的承包费太高,故其没有交承包费。但被告就上述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催缴通知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其实际承包村集体土地,拖欠承包费的年限、土地亩数均无异议,只是辩称原告方施工对其建大棚时打的水井造成了损坏,致其种植的蔬菜遭受了损失及其村里承包费过高等原因未缴纳承包费。就此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如有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原、被告双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故此,原告方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人民币1551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刚给付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15512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陈文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