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祁金磊执行决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金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坊刑执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罪犯祁金磊,无业。2016年4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5)坊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祁金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经查,罪犯祁金磊经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活动这三项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系生活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祁金磊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