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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祁金磊执行决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金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坊刑执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罪犯祁金磊,无业。2016年4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5)坊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祁金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经查,罪犯祁金磊经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活动这三项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系生活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祁金磊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