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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石玉刚与王奇昌、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刚,王奇昌,李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石玉刚。被执行人王奇昌。被执行人李金玲。申请执行人石玉刚与被执行人王奇昌、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石玉刚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