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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兴泽与韩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泽,韩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396号原告陈兴泽,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韩燕,女,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泽诉被告韩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陈兴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泽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陈兴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