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兴泽与韩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泽,韩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396号原告陈兴泽,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韩燕,女,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泽诉被告韩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陈兴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泽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陈兴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