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保兴与郭元龙、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兴,郭元龙,韩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81-1号原告魏保兴,男,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龙,男,汉族,1992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满堂,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勇,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保兴诉被告郭元龙、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保兴诉称,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韩勇驾驶豫C×××××号东风牌面包车沿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6km+844m处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州市交警大队认定,韩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豫C×××××车主系郭云龙,车辆已脱保,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郭云龙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不足部分由被告郭云龙、韩勇按照50%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保兴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云龙、韩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魏保兴承担。审判长 霍艳霞审判员 姚红霞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