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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恩龙与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恩龙,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184号原告尹恩龙(并案被告)。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诉讼代表人天津市泛华清算有限公司(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恩龙(并案被告)与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并案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已经受理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为有关破产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经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