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鼎业装饰建材贸易商行与于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鼎业装饰建材贸易商行,于秀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095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鼎业装饰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安徽省经营者:鞠颖,女,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于秀龙,男,196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鼎业装饰建材贸易商行与被告于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鞍山市花山区鼎业装饰建材贸易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5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花山区鼎业装饰建材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