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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刚与王文玲、潘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王文玲,潘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5号原告:林刚。被告:王文玲。被告:潘雪燕。原告林刚与被告王文玲、潘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王文玲、潘雪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一、被告王文玲、潘雪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文玲、潘雪燕于2003年3月5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离婚。被告王文玲于2010年10月1日向案外人张磊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0月13日张磊将该债权转让与原告林刚,现因该款至今未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玲、潘雪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文玲、潘雪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蔡一斐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