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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4)张洪良与王伟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良,王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4-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良。被执行人王伟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伟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伟权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伟权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委托桐庐盛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伟权所有的银灰色长安SC6350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车内无座椅,证件载明发动机号为E5939(现场发动机号无法辨识),车辆识别代号为130968,车辆注册日期为2003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进行价格评估。桐庐盛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桐盛估[2016]第F01号评估结论书,市场价值为726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邹阳(公民身份号码××以2605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伟权所有的银灰色长安SC6350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2605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邹阳(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邹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邹阳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