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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明柳与被执行人彭维忠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明柳,彭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谷明柳,男。被执行人彭维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明柳与被执行人彭维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彭维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执字第70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文章审 判 员  罗桂华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