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行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于连芬与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连芬,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行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连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法定代表人贾国良,该所所长。上诉人于连芬因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连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连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连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于连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彦平代理审判员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