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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行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于连芬与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连芬,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行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连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法定代表人贾国良,该所所长。上诉人于连芬因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连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连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连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于连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彦平代理审判员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