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季正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黄力雄,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季正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正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312.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正贤达成协议,现在被执行人季正贤已扣划1000元,剩余款项按照���月支付500元的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季正贤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