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继勃与张加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勃,张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勃,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加军,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继勃与被执行人张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于2016年1月26日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见军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