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德扬与惠州市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扬,惠州市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160号原告:范德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034,户籍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惠州市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南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扬诉被告惠州市万信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扬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德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范德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