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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立与岳阳市艳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艳阳置业有限公司,徐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艳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432号502房。法定代表人谭艳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力,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委托代理人李南江,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岳阳市艳阳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0元,退还上诉人岳阳市艳阳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程 鹏审 判 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