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64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自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文华,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