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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谢兆霞与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兆霞,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84号申请执行人:谢兆霞,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艳红未能按生效的(2016)吉0681民初232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艳红住房公积金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