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泽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梁泽宁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603号原告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217号裕田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梁泽宁。委托代理人兰天。委托代理人黄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泽宁。上列原告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5年10月,被告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原告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方联系、寻找均杳无信息。经向原告财务人员潘志军调查发现:被告在任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未经原告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知会和同意,于2014年5月28日,擅自指令公司财务人员潘志军从原告的平安银行桂圆支行账户(银行账号为:20×××91)共转出人民币700万元至由被告控制的深圳市竣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银行账号为:44×××47),该笔款自转出至今已长达20个月未归还,且据知被告已潜逃境外。2015年11月11日,鉴于被告侵占原告上述资金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经原告报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已对被告的上述行为以“涉嫌挪用资金案”(后改为“涉嫌侵占资金案”)立案进行侦查。原告认为,被告已涉嫌侵占资金罪且据知已携款潜逃境外,被告涉嫌侵占原告700万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广大村民股东造成了巨大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对侵占的上诉资金承担退还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700万元;2、被告赔偿侵占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637700.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1日,被告因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以涉嫌涉嫌挪用资金案”(后改为“涉嫌侵占资金案”)立案侦查并发出了逮捕证,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本案中,原告因同一事实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被告,本院认为,被告在任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未经原告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知会和同意,擅自指令公司财务人员从原告账户转出人民币700万元至由被告控制的深圳市竣宏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不归还且潜逃境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就该事实立案侦查,故本案的全部事实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26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