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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刑初字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汪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字1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2006年1月16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07年左右,被告人汪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冲公园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姓名不详)购买了一把仿64式手枪和四发子弹,并将该枪和子弹带回其在安徽省肥东县的老家,试射了一发子弹,后将该抢和剩余三发子弹藏匿在家中楼梯道内。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汪某与许某在电话联系期间因琐事发生不快。2015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汪某饮酒后至本市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的蓝爵宫国际娱乐会所找许某理论,因担心自己吃亏,便随身携带上述仿64式手枪和两发子弹(其中手枪弹夹内一发子弹,上衣口袋内一发子弹)前往。汪某���蓝爵宫国际娱乐会所大厅后未找到许某,心中气愤,遂从上衣口袋内掏出手枪朝大厅天花板射击后离开会所,工作人员听到枪声后报警。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小区小刘庄城中村一自建房内将被告人汪某抓获归案,并在汪某带领下将其藏于一草垛中的该手枪及两发子弹查获并依法扣押。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鉴定,涉案手枪系自制手枪,可发射与口径相匹配的制式六四手枪弹,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06年1月16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证人刘某、韩某、许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照片;视听资料;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报告;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二、对于涉案枪支、弹药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