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敬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8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某,南宁铁路局南宁机务段指导司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敬某,南宁市中医医院护士。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金某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金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黄 琴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