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民二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勤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勤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九中民二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县庐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罗瑞林。委托代理人:张颖,九江县司法局沙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勤勇,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5)九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李德林受上诉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在江西新立基沥青有限公司工地负责建筑施工活动。2014年10月起,原告叶勤勇受雇九江县二建公司承建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江西新立基沥青有限公司综合楼外粉刷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64323元。后在九江市浔阳区劳动局协调下,被告同意在2015年春节前支付80%的劳务费即53058元,在年后支付20%的劳务费11265元,且李德林于2015年元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此工地结余应欠叶勤勇计人民币14765元,14765元中扣除3500元,正负零以下未粉刷,实际欠款为11265元,今欠人:李德林”,2015年2月17日,被告实际支付原告3000O元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款3432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6月9日(端午节)前向被上诉人叶勤勇支付劳务费30000元;二、上诉人违反第一条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林家华支付的劳务费总额变更为34323元,并于2016年6月15日前付清全部劳务费;三、上诉人履行完第一条约定后,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之间案结事了;四、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林家华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计329元由上诉人九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郑敏红审判员 晏纯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