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斯仁、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恒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图亚、陈彦堂、张嘎诉前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恒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斯仁,哈斯图亚,陈彦堂,张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51-1号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恒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营业执照号:xxxxxx。被申请人斯仁,男,蒙古族,1977年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被申请人哈斯图亚,女,蒙古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申请人陈彦堂,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申请人张嘎,女,蒙古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斯仁、哈斯图亚、陈彦堂、张嘎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斯仁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二区五街坊蒙医院对面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xxxxxx,土地证号xxxxxx)一处和乌审旗嘎鲁图镇国税小区住宅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xx)一处及乌审旗呼热胡街南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合同号为xxxxxx)一处和皮卡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被申请人哈斯图亚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4区水利局院内住宅房(产权证号xxxxxx,土地证号xxxxxx)一处和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高级中学东侧园丁小区(产权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被申请人陈彦堂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地税局北住宅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xx)一处和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洗毛厂西侧住宅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xx)一处及乌审旗嘎鲁图镇三区六街坊二市场南侧商业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为xxxxxx)一处及东风牌小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被申请人张嘎所有的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地税局北侧民中统建楼(产权证号为xxxxxx,土地证号xxxxxx)一套和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斯仁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二区五街坊蒙医院对面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xx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斯仁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国税小区住宅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斯仁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乌审旗呼热胡街南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合同号为xxxxxx)一处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斯仁所有的皮卡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予以扣押。五、对被申请人哈斯图亚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4区水利局院内住宅房(产权证号xx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六、对被申请人哈斯图亚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嘎鲁图镇六区高级中学东侧园丁小区(产权证号为xx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七、对被申请人陈彦堂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地税局北住宅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八、对被申请人陈彦堂所有的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洗毛厂西侧住宅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九、对被申请人陈彦堂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三区六街坊二市场南侧商业房(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证号为xxxx**)一处予以查封。十、对被申请人陈彦堂所有的东风牌小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予以扣押。十一、对被申请人陈彦堂名下所有的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予以扣押。十二、对被申请人张嘎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地税局北侧民中统建楼(产权证号为xxxxxx,土地证号(xxxx**)一处予以查封。十三、对被申请人张嘎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