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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正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岳阳市昌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正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岳阳市昌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88号原告:江西正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熊树根,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岳阳市昌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卢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岳阳市昌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正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炼路的住宅或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340000元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炼路的住宅或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34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