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官兰诉被告朱章玺、潘廷飞、朱小华、泸州江阳治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辖6号原告王官兰诉被告朱章玺、潘廷飞、朱小华、泸州江阳治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被告朱章玺为主债务人,其经常居住地为泸州市龙马潭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应移送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认为被告住所地均在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应当有管辖权。现双方因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借条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四被告的地位为共同被告,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被告潘廷飞、朱小华、泸州江阳治良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且为最先立案法院,不应将本案移送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官兰诉被告朱章玺、潘廷飞、朱小华、泸州江阳治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孙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学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