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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立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福臣,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臣,男,1960年6月29日生。上诉人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立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佳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宏兴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黑民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宏兴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宏兴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兴开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厚审 判 员  魏 伟代理审判员  王晓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