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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孙涛、孙某等与徐德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孙某,徐德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141号原告孙涛,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孙某。被告徐德强,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西首白玉山西巷102号。本院受理原告孙涛、孙某与被告徐德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