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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万成菊、龙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万成菊,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18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被执行人万成菊。被执行人龙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成菊、龙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成菊、龙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龙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洋坪镇营业所账户×××的存款12713.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先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