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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0106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0106民初48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3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某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村书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