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4民初00674号原告陈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初关系尚好。由于婚后两年多无孩子,经多方检查为被告原因所致。双方此后为此经常吵架,原告不得已自2014年8月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韩某某未答辩。针对自己的诉称,原告当庭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2011年11月17日门诊病历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以及被告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久治未愈。本院认为,原告所示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法律上关联性,故予以采信。通过庭审,现查明:原、被告200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好,现无子女。由于婚后长时间无孩子,经检查为被告生理缺陷所致,几经治疗未好转,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原告于是独自外出打工,双方2015及2016年春节也未在一起,分居生活至今已近两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有生理缺陷,久治未愈不能生育,双方为此经常吵架,至今已分居生活近两年,未建立起正常夫妻情感。原告此次起诉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和好诚意。经本院多次劝解,原告拒绝撤诉,离婚态度坚决。双方的感情现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陈某与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超注:本判决未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