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澧县码头铺镇红岩村民委员会与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易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财保7号申请人澧县码头铺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主任。被申请人湖南天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被申请人易某,男,48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澧县码头铺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易某公司、易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万元,案外人谭某用其所有的澧房权证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澧县某村民委员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或易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查封担保人谭某所有的澧房权证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