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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赫宇与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宇,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赫宇,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李晓东,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赫宇诉被告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韩树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圆圆、人民陪审员于慧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晓东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未作书面约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李晓东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佐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树斌审 判 员  吴圆圆人民陪审员  于慧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