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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行初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启美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美,诸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行初00002号原告周启美。委托代理人楼晓蕾,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平,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美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周启美经本院释明,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启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启美负担。审判长 董          敏审判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范卓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