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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634号原告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委托代理人赵冀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晓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与被告赵一×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凤,被告赵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冀舟、魏晓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底经邻居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赵二×,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一点小事争吵,已无感情可言。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赵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陪嫁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一×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基础稳固,无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双方之间没有矛盾,被告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底经邻居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赵二×,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虽陈述了诸多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之事实,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离婚,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不应因琐事执意与被告离婚。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避免因沟通不善导致误会而影响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