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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汪宗金与施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宗金,施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903号原告:汪宗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施鹏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宗金与被告施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施鹏生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