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汪宗金与施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宗金,施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903号原告:汪宗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施鹏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宗金与被告施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施鹏生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