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忠强与郭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强,郭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强,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郎必村西郎庄人。被执行人:郭国强,男,1968年6月29日,汉族,沁水县郑庄镇吕村人。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忠强与被执行人郭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2月1日,申请人王忠强与被执行人郭国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国强于2016年2月1日前履行6000元;剩余的执行款从2016年4月份开始履行,每月履行2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6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