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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与被告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蔡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780号原告刘义,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蔡立军,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靠山村靠山屯。原告刘义与被告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4日期间,被告因种地用款,经案外人佟广义担保,向原告借款两笔,其中2015年3月13日借款6800元,2015年4月4日借款140000元,被告及案外人佟广义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3分。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46800元,并按月利2分给付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期间借款140000元的利息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立军缺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4日,被告因种地用款,经案外人佟广义担保,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6800元、140000元,被告及案外人佟广义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尚欠本金146800元,并按月利2分给付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期间借款140000元的利息28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蔡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刘义依约定向被告蔡立军支付借款,被告蔡立军也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到期后,被告蔡立军未依约返还借款,其行为属违约。现原告起诉被告蔡立军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被告蔡立军为原告出具借据时,未书面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本案所涉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立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义借款本金146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承担1618元,由原告自负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