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晔与黄芬芳、虞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黄芬芳,虞一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106号原告:张晔。被告:黄芬芳。被告:虞一飞。原告张晔为与被告黄芬芳、虞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黄芬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芬芳支付违约金10000元;3、由被告黄芬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由被告虞一飞连带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张晔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芬芳、虞一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黄芬芳由被告虞一飞担保与原告张晔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黄芬芳)由丙方(虞一飞)担保向乙方(张晔)借款,借款基本金额为123684.40元,月偿还本息数额为10913.34元,还款分期月数12个月,每月还款日为14日,还款起止日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甲方专用账户(户名黄芬芳,账号62×××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杜桥支行);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晚于本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1)逾期违约金: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2)罚息: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每日单独计算;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结清当月全部欠款,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二项执行;如果甲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或逾期15天以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因甲方违约造成诉讼,甲方将按借款额年利率24%作为利息支付给乙方,直到甲方结清为止等条款。同年3月18日,原告张晔通过案外人李子君的账户转账100000元至被告黄芬芳指定的账户(账号62×××13)。借款后,被告黄芬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虞一飞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张晔与被告黄芬芳、虞一飞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出借金额100000元为准,借款日期应以借款实际交付日期2015年3月18日为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分期每月等额还款,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虞一飞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黄芬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虞一飞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芬芳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晔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虞一飞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虞一飞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芬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黄芬芳、虞一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