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达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260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大泉,职务总经理。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达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确认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8元,退还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